6.玩忽职守,执法不严,对税务案件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
7.超越法律规定范围委托组织实施执法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其受到损失的;
9.其他应追究责任过错的。
第七条 负执法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形成过错的;
3.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4.过错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其他应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 对过错追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
1.经领导批准或同意实施的税务执法过错,该领导要负直接责任o
2.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实施的执法过错,班子主要领导要负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3.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或部门审理决定实施的税务执法过错,委员会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直接责任,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4.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致使领导或组织决定实施的税务执法造成过错,该税务人员要负直接责任。
5.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自行决定实施的税务执法过错,该执法人员要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追究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扣发奖金;
4.追偿国家赔偿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5.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6.调离原执法工作岗位;
7.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凡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过错追究的程序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部门将执法过错的情况材料报送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经其批准立案后,组成调查组,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执法过错追究的过程中,过错追究委员会要认真听取责任人的申辩和陈述,并如实记录存入档案。对过错追究责任人的调查记录也要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做出的追究决定,报局党组批准。对经批准的追究决定以《税务执法过错追究责任书》形式,逐一送达全体责任人,并抄送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干部、财务等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服原处理机关复核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15日内,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其作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