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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完成培训计划。各市局每年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局,省局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对全省的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省局每两年对全省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采取检查与组织业务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非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参照本制度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宣传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正确实施,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对所属的执法机构和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它包括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实施。
  第六条 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检查。
  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的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层级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的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前监督,主要包括:
  1.涉及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以前是否经法制部门把关、会签。
  2.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和日常管理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执法人员的合法资格。
  (二)事中监督,主要包括:
  1.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2.执法活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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