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二)任职培训在任职前或在任职见习期内,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坚持课堂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并以单科考试,综合考评的形式进行验收。
  晋升为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照同级领导职务进行任职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根据年度税收任务、政策变化、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O天,其方法应坚持课堂讲授与研讨、自学相结合。
  (四)更新知识培训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新知识、新技术、新的政治理论、新的经济理论、新的税收理论、新的税收政策法规等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全省各级地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周期内接受更新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5天。
  经主管部门批准,对有关部门在同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七条 培训机构及职责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分别组织实施。
  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对县、区、分局局长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各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对县、区、分局长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县、区、分局主要负责对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各市局机关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少于7人。各县、区、分局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少于4人。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聘任的兼职教师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聘书。
  初任和任职培训,由各级地税机关干部部门负责;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由各级地税机关宣传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处(科)、室落实。
  第八条 培训与使用
  (一)全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其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凡经考试录用进入我省地税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接受初任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
  (三)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接受相应的任职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暂缓晋升。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四)全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要定期参加专门业务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业务考试不及格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公务员,并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实行奖优罚劣。
  (五)全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5年内未接受更新知识培训或接受培训的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晋升职务。
  第九条 培训档案和培训证书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培训档案,对所属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登记与管理,作为其任职、晋升以及考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发给省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十条 培训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