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已被《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1999年12月13日 辽地税发[1999]4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从今年起,全省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保证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省局制定了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相关配套制度,包括《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制度》、《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辽宁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现将这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地方税收管理,规范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增加执法透明度,建立税收征纳双方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税收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具有税收执法职能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范围。即对本局贯彻执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税收行政执法管辖范围及负责征收的税(费)种管理权限进行公示;
(二)执法责任。即对本局内执法机构和办税服务大厅的设置及功能、责任进行公示;
(三)执法程序。即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检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处罚、税政咨询、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