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拖欠职工费用测算办法。(1)拖欠工资(指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发未发的工资)数额依据企业财务及工资报表、职工提供劳动的凭证、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等情况认定。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而降低工资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标准进行认定,最低按当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认定。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当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测算。(2)拖欠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按当期下岗职工第一年生活费标准测算。1998年6月以前拖欠的,按1998年的标准测算。(3)拖欠职工医疗费,原则上实行定额补贴。根据拖欠年限,按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不高于20元的标准一次性测算3年;情况特殊的经核实测算5年。企业根据职工治病情况,区别对待。(4)挪用职工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予以清算。职工在购房时已抵扣房款的,不再清算。(5)企业拖欠职工的借款和集资款,应分清性质,属借款性质的,据实计算,不计利息;属投资性质的,计入企业财产。(6)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社保机构认定的数额进行测算,其中个人欠缴部分不纳入测算范围。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脱钩改制工作中,按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社会保险费纳入职工安置费用测算之内。
3.其他。(1)职工住房补贴、由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费用不纳入改制测算范围。(2)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照《关于研究省属企业改革脱困和改制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6号)精神,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组织摸底调查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出台前暂不执行该项政策。(3)预留内退人员生活费按当期下岗职工第一年生活费标准测算。预留、预缴内退人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测算。省直机关所属脱钩改制企业不预缴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保险费用。(4)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按企业所在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测算。
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职工安置费用测算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已明确的办法进行测算。
(三)有关规定。
1.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武汉市政府及其部门要予以落实。省直机关所属企业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2.企业因改制需要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脱钩改制办审批。其资产处置和经营收益,必须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企业脱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费用支出。资金使用接受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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