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认真实施《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出台《宁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宁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级事故应急责任人,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的规定,对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延误事故处理时机、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回访督查制度。
4.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评价性检测。在各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检的同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选择部分大宗食品在不同区域、不同环节开展评价性检测,以进一步掌握全市食品安全状况。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情况,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检测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的责任意识。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全面担负起辖区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责任。要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食品安全责任,狠抓薄弱环节,强化对城中村、偏远地区和低消费群体聚居点食品生产秩序、市场流通秩序的监管,严禁业主为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窝点提供加工场所等便利条件,严厉打击地下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部署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尽快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加强协调,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委员会平台,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各尽其职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信息,提供线索,积极探索资源共享机制。
(三)加强宣传,努力营造食品安全人人关注、人人重视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以及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群众性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专项整治的有关信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
(四)加强督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不定期地组织进行督查,根据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考核办法,围绕工作指标的落实情况、食品市场的规范程度、宣传工作的成效、群众的满意度等方面制定评价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