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规定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决定设立过渡期。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实行逐步到位。其中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结束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齐。
三、关于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关于养老金的发放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中,对建立个人账户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发给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本人自愿要求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费的,可以允许。待其缴费年限满15年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养老金。
五、关于部分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问题
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后,由于待遇水平已与本人缴费年限和退休早晚紧密挂钩,因此,对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企业关闭破产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凡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规定。
六、其他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通知规定办法由自治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