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6〕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
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名称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
第五条 道路交通设施通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大道,一般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路,一般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三)街,一般指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
(四)巷,一般指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道路。
(五)桥,一般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及跨越道路、铁路的各种车行或人行立交桥、天桥。
(六)隧(地)道,一般指穿越河流、湖泊、道路下和山体内的车行或人行通道。
(七)港,一般指客运港口、货运港口和轮渡站。
(八)站,一般指公交车沿线停靠站,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