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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农村公路发展的通知

  (十八)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农村公路工程要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十九)加强交竣工验收管理。通乡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办法》、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要报市公路局备案,市交委、市公路局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抽查;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

  (二十)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培训。各地要因地制宜,努力创新,充分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探索低造价公路建设经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和重点帮助乡村搞好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有序推进。

  (二十一)搞好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在江津市、武隆县率先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在组织发动、建设管理、群众参与、政策扶持、服务“三农”等方面探索经验,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作出示范。

  (二十二)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各地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廉政制度。农村公路建设不能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在农村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巩固全市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

  六、加强养护管理,发展农村客运

  (二十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各级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30%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二十四)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客运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客运站的安全源头监管责任,开通客运之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确保安全行驶,实现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村客运协调发展。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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