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管。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任何部门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顺利实施
(十五)提高行政效率。
1.纳入年度计划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除二级以上公路、特大桥、中长隧道或技术复杂大桥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外,其余项目均由地方有关部门自行审批,其中通乡通畅工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2.纳入中央、市交通专项资金补助安排的通村公路及通村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自主决策,设计文件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3.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有条件的应尽可能采取联合审批方式,以加快项目实施,同时应积极制定并落实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六)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和重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分类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重点,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尽量利用旧路改造,尽量不占用耕地,注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通乡公路技术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三级,特别困难路段可放宽至四级,双车道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重点实施路面工程、排水、桥涵和挡防工程,路面宜采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通村公路技术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四级,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特殊困难路段和交通量较小的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设置错车道及必要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重点实施路基工程、排水系统,可灵活选用多形式路面结构,鼓励采用低造价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状况,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乡镇客运站应尽量利用闲置房屋和场坝,因地制宜,建设经济实用、便民利民的农村客运站场设施。
(十七)加强招投标管理。通乡通畅工程原则上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有独立项目法人且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自行招标,其他项目可采取打捆委托招标形式进行公开招标。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