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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农村公路发展的通知

  (八)严格计划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一事一议”意见征询情况,审核、汇总当地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次年建设计划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于计划下达当年8月底前按计划编报程序报请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通乡通畅工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九)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实行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组织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向群众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资金监管

  (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十一五”期间,我市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农村公路专项资金,其中包括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安排的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资金和交通部专项安排的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同时争取交通部对乡镇客运站、渡口改造(含渡改桥)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加大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拟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借款人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市以2006-2020年我市地方税收市级增长的20%(每年不低于5亿元)用于借款的还本付息。

  (十二)加大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资金投入。除国家和市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项目除中央和市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全额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解决。

  (十三)多渠道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公路建设(含农村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缴纳的各种税金可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林地、砂石材料等国有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精神,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公路建设捐资捐材料,并积极采取“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民主决策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入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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