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网络逐步完善。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完善运输网络,使农村客运“开得通、坐得起、有效益”。加快乡镇客运站、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含人行便桥)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放手发动群众
(四)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建本地区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小组,并依据本通知制定和落实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五)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办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配合;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实施乡村公路建设项目。
(六)用民主的方法放手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公路建设。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尊重民意,爱护民力,形成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公路通行条件的强烈愿望和强大动力。每一个项目都要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过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形成群众自主修公路的自觉行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不准强迫命令,不准向农民强行集资和摊派。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当地农民工,增加农民收入。
三、创新计划管理,完善运行机制
(七)科学民主选择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群众不愿修的路。凡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通乡和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农村公路投资使用方向,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项目前期工作完成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其中通乡通畅工程项目必须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3.项目业主明确。
4.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5.项目应符合区县(自治县、市)域新农村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