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提供个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电子凭证,可以识别其在劳动保障各项事务中的合法身份,同时具有信息记录和信息查询等功能。
持卡人凭卡可以办理下列劳动保障事务:
(一)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享受待遇等方面的信息;
(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登记、参保及待遇享受等事务;
(三)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购药;
(五)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六)求职登记;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就业、再就业;
(九)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申请换领新卡:
(一)有效期届满;
(二)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四)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具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领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在发放之日起1年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