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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13.重塑国有文化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文化市场主体。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股份制改造,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批准可申请上市。完善国有文化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推动国有文化资本向市场前景好、综合实力强、社会效益高的领域集中,实现国有文化资本的有效扩张和国有文化资产的保值增值。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实行特许经营或许可证管理。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高的原创性文化产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在文化市场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现国有文化资本对文化市场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积极扶持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开展对外文化贸易,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五、有效推进文化领域结构调整

  14.优化文化资源配置。把盘活国有文化资产存量和优化国有文化资产存量有机结合起来,用新的体制机制扩大国有文化资产增量,在扩大增量中进一步优化和盘活存量,解决国有文化资产结构失衡、效益不高、闲置浪费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规划和配置公益性文化事业资源、报刊及广播电视资源,合理规划和调整网络传输、演艺、文化旅游、会展、影视制作、印刷复制、发行等产业布局和结构,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文化资源配置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倾斜。

  15.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和省鼓励优先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有关规定,对我省经确定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等中央相关政策规定。经营业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文化产业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70%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文化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金融机构把文化产业全面纳入贷款范围,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文化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有价证券等作抵押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用于文化企业的金融产品,积极推行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的信贷模式,增强对文化企业的服务能力。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办理抵押、担保、评估等有关手续要给予支持和优惠,以增加引导信贷投入的可操作性。鼓励建立适用于文化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应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优先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大力启动民间投资和社会投资,吸引各方力量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形成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民间、境外等多方面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只需1000万元。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文化企业且整个集团注册资本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组建文化企业集团。申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但首期不得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注册文化企业法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冠以“贵州”字样。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利用国家软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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