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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10.推进文化事业单位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不得相互混岗。事业单位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四、加快国有文化企业改革

  11.稳妥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转制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界定产权归属,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确认出资人身份,明确出资人权利,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具备条件的,可实行资产授权经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制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实行企业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制度,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有关规定,对我省经确定的转制企业,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等中央相关政策规定。转制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转制后采取易地搬迁改造等方式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做法进行返还,用于转制保障。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共同投资、联合开发等形式,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与发展项目的实施结合进行。

  12.切实做好转制的劳动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及中央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职工,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在5年过渡期内,如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转制后继续享受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劳社部发[2002]5号文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离休职工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职工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转制后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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