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艺术表演团体和出版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等报刊社,以及影剧院、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文化经营中介机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所属事业编制的影视制作和销售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新闻媒体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体育、综艺、娱乐等节目制作与销售部门,可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进行市场运作,为主业服务。主管单位和出资人要切实加强对剥离企业的经营方向、资产配置、重大决策、重要干部配备的管理和监督。
8.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财政性文化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证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全省财政性文化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重点加大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文化建设、文物和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镇)、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将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社会服务设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使用计划,对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室)、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解决,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文明村镇的创建和测评中,将有一定规模、水平和特色的文化基础设施作为一项硬指标进行考核。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全额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贵州省农村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黔党办发[2006]7号),继续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新建一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文化家园建设。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非文化文物部门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发旅游项目,应将所得收入的3%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文物保护机构负责管理,用于本地文物保护,专款专用。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定期对有重大影响的民族民间优秀文化的传承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必要的补助和奖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鼓励捐赠和赞助的有关规定,拓宽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文化公益事业。
9.改进和完善政府扶持方式。增加政府采购计划中文化产品和服务所占的比例,通过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来体现政府的重点扶持。实施文艺影视创作、演出和理论研究精品工程,实行项目预算,增加项目补助,以项目投入为手段,推动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重心落实到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而进行的重大项目运作上。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室)、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自有场所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加强和改善公益性文化服务。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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