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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6.资源税
  (1)受灾企业保险公司证明或地方政府证明;
  (2)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因灾受损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
  (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印花税
  印花税的备案应提供所书立的合同的复印件,及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个别纳税人缴纳地方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指以下情形:
  (一)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因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减免税申请,或审批机关直接受理的减免税申请又委托主管地税机关调查的,主管地税机关都应就以下内容对申请人的减免税条件进行符合性调查,并按规定出具由调查责任人签署姓名的调查报告: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免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
  (三)申请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四)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制作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由主管地税机关代为送达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的报送时限由各地自定,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逐年报送。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报送时限为每年一季度末。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报批和备案审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本规程已列明的减免税项目外,今后新出台的地方税减免政策规定均适用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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