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6.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
7.纳税人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8.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队、武警的军需工厂,对其生产军品部分的土地。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市公交公司管辖的公共汽车、电车。
(二)需县(市)级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对县(市)级交通部门经营的行驶于农村的公共汽车。
(三)需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车船;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3.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能够明确划分是完全自用的车船;
5.省交通厅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处(站)、航道管理处(站)其自有自用的车船;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船;
7.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自用的车船。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需报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第九条 印花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事项: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2.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条 资源税的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经省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第十一条 城建税的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在8人以下的;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户),从业人员8人以上,且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