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需报省辖市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
  省辖市市区的纳税人的困难性减免税。
  (二)需报县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
  县(市)范围内纳税人的困难性减免税。
  (三)需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
  (四)需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
  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3.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4.对军队的军需工厂、武警部队工厂以及劳改、劳教的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税的房产;
  5.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6.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
  8.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9.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房地产;
  10.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
  11.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房产;
  12.集贸市场用房;
  13.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一)需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1.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严重,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2.困难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二)需报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
  1.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含50%)以上,其自用的土地;
  2.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
  (三)需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
  1.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其科研开发自用的土地;
  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占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