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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民政、环保、科技等部门,分别做好地方病致残和致贫特困户救助、水和空气及土壤等环境因素导致地方病发生的治理及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坚持监督检查,实施依法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督查工作机制,对主管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及时向政府和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度和结果。要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审计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者严肃查处。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等地方病防治法规、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实施依法治理,保障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防治水平。全省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配备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外援合作项目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十一五”期间,在各级财政列支的地方病防治专款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改善地方病防治管理和专业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和防治水平。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要妥善解决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待遇问题,落实好相关政策。

  (五)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资金。省级财政用于地方病防治的经费要根据财政收入增加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特别是地方病防治重点地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保证地方病防治所必需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提高防治专项经费标准。

  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市本级及所辖部分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区),要争取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1元的投入标准;所辖其余县(区)要达到不低于人均0.5元的标准。

  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及所辖部分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市、区),要争取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0.5元的投入标准;其余所辖县(市、区)要达到不低于人均0.2元的标准。

  市、县两级财政投入经费,都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地方病防治工作。各市、县、区还要务必落实中、省下达的重大地方病防治项目的配套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和各自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相应的防治资金。要按照“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退耕还林、扶贫开发、农村沼气建设等资金,实施防氟砷改水改灶(炉)、病区换粮、异地搬迁等地方病综合防治,集中力量努力消除我省主要地方病的危害。

  (六)建立防治效果科学评价体系。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由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地方病业务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定期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防治效果、防治质量科学评价体系,给政府决策当好参谋,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同时,通过这一科学评价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市、县、区和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市、县、区和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2008年,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考核验收。具体考核评估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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