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完成本区域的地方病防治任务,落实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具体工作任务和防治经费投入,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认真执行地方病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给同级政府当好参谋,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和预定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职责。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和本规划要求,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主动完成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卫生部门要开展病情调查、预防、治疗、监测、环境因素与水质检测、技术培训,实施宣传和健康教育、质量评估、科学研究等,制订防治策略,提出防治措施,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燃煤型氟、砷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工作。通过推广地方病示范县建设经验,建立“本底清楚、网络健全、宣教到位、措施落实”的防治模式。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规划,安排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改水计划,并落实相应配套资金;优先安排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中缺水的地方病病区和无低氟、低砷水源的重氟、砷病区人口搬迁。
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用款部门和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掌握防病效益;对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划拨给贫困地区重大地方病防治项目的补助,要根据项目部门的具体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批下达,并尽可能简化资金拨付手续。
水利部门要依据2004-2005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开展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工作所核定的饮水不安全村组和之后卫生部门筛查的高氟、高砷病区村资料,认真进行工程方案论证,提出实施方案,编制防氟防砷改水可研报告,并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抓好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改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长期受益。
农业部门要将陕南有条件的燃煤型氟、砷中毒病区村的改炉改灶纳入农业沼气池建设项目予以安排。
扶贫部门要把扶贫工作与地方病防治相结合,将生存条件差的大骨节病区和无低氟水源的饮水型氟中毒中、重病区的贫困户列为扶贫搬迁对象,优先组织实施;在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中,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将地方病防治作为工作内容予以实施。
林业、粮食部门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要向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区倾斜,使继续实行粮食补助的病区群众利用改变生态环境和食用从异地调入粮食的办法得到防治。
盐业、工商、质监、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碘(硒)盐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质量监督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保证全省范围合格碘盐和卫生部门确定的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区合格硒碘盐的供应,并做好职责范围其它相关工作。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在地方病区中小学健康教育课中要增加地方病防治基本知识教学内容,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