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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事项受理单》。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市、州局药品市场监督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送交局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现场检查:发出现场检查通知,对拟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依《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记录于《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申报、审查表》,并书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方和被检查方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市、州局分管局长根据检查情况,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审查意见,(不同意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4、将上述资料整理上报省局政务中心。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市场监督处分管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参与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的现场检查。

  2、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申报、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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