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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核定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
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核定

  许可事项: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核定

  许可对象:拟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

  许可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第389号令)第九条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符合《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条件。

  三、企业两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不良行为记录。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州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无政务中心的由相关科室受理)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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