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核定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
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核定
许可事项: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核定
许可对象:拟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
许可依据: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第389号令)第
九条;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符合《
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条件。
三、企业两年内无违反《
药品管理法》的不良行为记录。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州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无政务中心的由相关科室受理)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