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州局分管局长根据检查情况,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审查意见,(不同意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4、将上述资料整理上报省局政务中心。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监督检查
各市、州局应建立辖区内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企业档案资料,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并建立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对已取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原核定的经营品种之外拟增加经营其它品种的,各市、州局应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报告省局。
四、注意事项:
(一)拟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胰岛素除外)。
1、企业具有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该经营项目进行专门管理;该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应为药学专科毕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职在岗。
2、具有与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专库或专柜及冷库内专区。
3、应有与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验收、检查、养护、保管、销售、出入库登记等制度,各项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后2年。
4、企业两年内无违反《
药品管理法》的不良行为记录。
5、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经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的其它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申报、审查表》填写应一式三份,省、市(州)局及企业各留一份。
五、责任追究:
省局将不定期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抽查,发现不按程序、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无记录或标准把握不严的市、州局,将取消对该局的委托,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