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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11)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服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一的12项服务质量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2分);
  (12)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二的9项服务质量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2分);
  (13)采用国家许可入网的通信设备及配套系统,并按规定定期检测,以保证通信系统符合国家标准(2分)。
  3、质量保证信用征信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8号)以及相关电信通信质量管理的信息产业部文件规定、规范(20分)。
  质量保证信用,应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1)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提供申报手续的相关资料(1分);
  (2)通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1分);
  (3)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通信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1分);
  (4)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1分);
  (5)因特网及其他数据通信业务通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三中因特网接入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X.25、DDN、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的18项通信质量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3分);
  (6)国内IP电话业务通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四中国内IP电话业务通信质量指标的6项通信质量指标进行考核评估(3分);
  (7)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通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一中通信质量指标的 14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5分);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通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二中通信质量指标的10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5分)。
  4、合同守信信用征信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合同管理的规定、规范(20分)。
  合同守信信用,应达到以下要求:
  (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明确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订立的合同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4分);
  (2)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4分);
  (3)订立合同时,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定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分);
  (4)订立合同时,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4分);
  (5)给用户的承诺,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4分)。
  5、广告发布信用征信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相关广告宣传、发布等文件规定、规范(10分)。
  广告发布信用,应达到以下要求:
  (1)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布的业务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2分);
  (2)发布的广告内容明确、可懂和具有操作性,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2分);
  (3)发布的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损害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分);
  (4)发布广告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分);
  (5)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2分)。
  6、依法经营信用征信评估主要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以及相关依法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0分)。
  (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规定取得信息产业部和当地电信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电信业务,并在其核定的电信业务目录范围内经营,服从并积极配合电信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的监管职责(2分);
  (2)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核定的经营范围(2分);
  (3)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2分);
  (4)未经通信主管部门备案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户电话号码以及与用户约定的使用方法、用途等事项(2分);
  (5)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计费方式、计费标准、计费单元(2分);
  (6)不得擅自中断或限制用户使用电信业务 (2分);
  (7)不得有以打击或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电信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分);
  (8)对所属的电信业务代理商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有冒充其他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的行为(2分);
  (9)不得指使、纵容所属企业员工、电信业务代理商或雇用他人损害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电路等行为(2分);
  (10)不得有其他不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的行为 (2分)。
  六、信用信息享用
  电信监管部门依据以上考核内容和办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办法以及用户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综合信用评估,综合归纳后将通信企业信用评估初步结果,报青海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再通过青海省信息中心的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和个人享用,并经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颁发A级、B级、C级和信用不达标信用等级牌匾。
  七、信用等级办法
  通信企业信用等级依据信用标准和征信依据、分类进行量化评估,使企业信用等级更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杜绝信用评估过程中人为因素对信用等级可信度的影响。企业信用等级依据考核内容评估可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90分(含90分)以上为A级信用企业;80分 (含80分)-89分为B级信用企业;60分(含 60分)-79分为C级信用企业;59分以下为D级信用企业,即为信用不达标企业。
  八、建立信用体系奖惩制度
  对信用等级高的通信企业在业务推广、宣传、经营、年检、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备案等方面优先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于大力支持。对信用不达标企业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视失信程度采取信用公示、警示等行政、法律措施予于惩戒。

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00六年七月)

  为推动“信用青海”建设,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信用意识,实现金融企业信息共享,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不断改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投入环境,促进全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特提出关于加强我省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青海”的要求,建立统筹协调、整体联动的金融企业信用建设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全省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信用环境建设质量,努力提升金融企业信用意识,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与作用,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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