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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1、在确定和扩大经营范围、旅游新线路开发、旅游客源市场拓展、旅游产品推介等方面予以倾斜。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4、以“光荣榜”形式公开诚信旅游记录。
  (二)对B级信用企业实行激励制度,在日常工作中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对企业合法经营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
  2、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在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予以重点审查。
  (三)建立旅游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C级信用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质量信誉考核时进行重点审查。
  3、加强日常检查,限期整改。
  4、以“黑名单”形式公开违法记录。
  (四)建立旅游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 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经营许可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3、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开违法记录并予以除名公示。

通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提升通信企业市场竞争力。依据青政[2006]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通信行业特点和实际,提出建设通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平安社会为主题,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通信行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通信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建立健全通信企业信用体系相关信用制度和标准、信用评估、征集、考核、管理等内容的综合管理体系,为社会、企业和广大电信用户提供通信企业信用管理、商务信用程度。通过信用评估、公示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促进通信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
  三、基本任务
  1、建立健全全省通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青海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网站为基础,与相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信用评估网络互联,实现通信企业信用信息互通。通过网站征集信用信息,公布通信企业信用信息,为社会、企业、政府和用户提供通信企业信用信息。
  2、加强通信企业信用知识普及。邀请对信用体系建设有较高学术研究的专家进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讲座,重点是通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中层管理人员,通过培训增强企业信用建设的主动性,提高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3、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引导通信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
  4、制定并逐步完善通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如信用征集、评估、公示、查询、标准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四、信用标准
  1、通信企业自身信用管理:包括本企业信用建设制度、宣传、管理等方面的情况(10分)。
  2、服务达标信用: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服务人员素质、业务收费依据、投诉处理满意程度(20分)。
  3、质量保证信用:包括通信质量、满足通信需求、保障通信畅通等信用程度(20分)。
  4、合同守信信用:包括企业与个人合同签定合法、自觉遵守合同条款,并建立企业与个人信守合同信用数据库(20分)。
  5、广告发布信用:包括发布的各类业务宣传广告真实可信、简单明了(10分)。
  6、依法经营信用:包括企业经营各种电信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是否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20分)。
  企业信用等级按考核评估打分分为A级、B级、C级和信用不达标企业。
  五、信用征信评估分类
  1、通信企业自身信用管理(10分)
  (1)企业有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机构,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制定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建设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信用建设管理人员 (4分);
  (2)有定期或不定期的信用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落实相关信用建设、管理制度(2分);
  (3)普及或培训企业员工信用建设的相关知识,企业员工有较高的信用建设意识(2分);
  (4)企业建立有信用风险规避制度并得到落实 (2分)。
  2、服务达标信用征信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第291号令)、《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第36号部长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92号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第6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19号)以及相关电信服务监督管理的信息产业部文件规定、要求、规范 (20分)。
  服务达标信用,应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1)发生重大通信阻断事故时,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保存六个月以上(2分);
  (2)应向社会和用户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1分);
  (3)电信企业在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应至少提前72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并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影响用户超过24小时或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的,应向电信监管部门报批。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2分);
  (4)电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各种业务使用说明资料,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电话、咨询电话等。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2分);
  (5)应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或开设多种方式受理业务,方便用户。上门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佩带本企业标志或主动明示电信业务代理身份,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应向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1分);
  (6)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电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服务,并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对于对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应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以内答复用户(2分);
  (7)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与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1分);
  (8)应按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按用户要求免费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信息服务和市话等收费清单 (1分);
  (9)因特网及其他数据业务服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三的因特网接入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和X.25、DDN、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12项服务质量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1分);
  (10)国内IP电话业务服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四的7项服务质量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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