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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8分);
  3、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勘察、设计企业及执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记录及扣分标准:
  企业
  1、超资质、跨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10分);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10分);
  3、非法转包勘察、设计业务的(10分);
  4、涂改或伪造资质证书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10分);
  5、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10分);
  6、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10分);
  7、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因勘察设计失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20分);
  8、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20分)。
  执业人员
  1、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10分);
  2、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的(10分);
  3、私下挂靠、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10分);
  4、私自为其他单位勘察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10分);
  5、注册执业人员超出注册执业等级范围执业的(10分);
  6、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因勘察设计失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20分);
  7、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行政处罚的(20分)。
  (二)优良信用行为加分标准:
  1、企业或个人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企业或个人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8分);
  3、企业或个人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4、企业承担的项目或个人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建设部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加20分、二等奖加16分、三等奖加12分;
  5、企业承担的项目或个人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省优一等奖的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
  6、企业承担的项目或个人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市优一等奖的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
  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及执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1、工程投标方面
  (1)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恶性竞争的(10分);
  (2)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10分);
  (3)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聚众闹事的(10分)。
  2、工程承包和分包方面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的(10分);
  (2)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复查记录的(10分);
  (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的 (10分);
  (4)企业出借、出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的(10分);
  (5)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项目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10分);
  (6)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0分);
  (7)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10分)。
  3、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业务的(10分);
  (2)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的(10分);
  (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10分);
  (4)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分);
  (5)违反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造成不良后果,或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20分);
  (6)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0分)。
  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方面
  (1)项目经理(建造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和企业的(仅适用个人)(10分);
  (2)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20分);
  (3)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20分)。
  (二)优良信用行为加分标准:
  1、企业或个人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企业或个人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8分);
  3、企业或个人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4、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10分);
  5、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8分);
  6、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6分);
  7、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表彰的 (8分);
  8、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表彰的(6分);
  9、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表彰的(4分);
  10、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工法、QC小组奖表彰的(8分);
  11、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工法、QC小组奖表彰的(6分);
  12、承建项目获得市级工法、QC小组奖表彰的(4分);
  13、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优秀项目经理部称号的(8分);
  14、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秀项目经理部称号的(6分)。
  注:(1)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及扣分、加分标准,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个人综合评分仅计算其作为负责人项目。
  (2)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受表彰项目的加分标准,按照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加分标准的一半执行。
  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企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10分);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10分);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10分);
  4、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10分);
  5、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10分);
  6、现场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10分);
  7、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10分);
  8、因监理责任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10分);
  9、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10分);
  10、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在资质申报、年检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10分);
  11、以他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10分);
  1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执业资格即上岗的(10分);
  13、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20分)。
  执业人员
  1、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10分);
  2、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10分);
  3、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在监理企业兼职的(10分);
  4、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兼职,或是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合伙经营的(10分);
  5、超越已取得的执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 (10分);
  6、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的(10分);
  7、以虚设、挂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的(10分);
  8、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10分);
  9、监理工程师在申请跨项专业时弄虚作假的(10分);
  10、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的(10分);
  11、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索要或收取被监理单位钱物,经查实,事实确凿的(10分);
  12、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质行政处罚的(20分)。
  (二)优良信用行为加分标准:
  1、企业或个人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企业或个人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8分);
  3、企业或个人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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