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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1、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有规范完整的合同台帐、档案,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5分);
  2、有完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人员均经过培训后上岗 (2分);
  3、依法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 (3分);
  4、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过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10分);
  5、合同文本规范、合法,使用企业自制合同文本的,没有采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免自身义务的行为(3分);
  6、能自觉执行法院及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裁)决和裁定(2分)。
  (五)企业经济效益良好(20分)
  1、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绝对指标);
  2、企业经济效益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
  五、企业信用评级的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考核评估分为A级、B级、 C级和D级。90分(包括90分)以上为A级信用企业;80分(包括80分)-89分为B级信用企业;60分(包括60分)-79分为C级信用企业;59分以下为D级企业,即为信用不达标企业。
  六、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
  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考核标准和办法,会同工商、商务、国资、银行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并统一颁发信用等级牌匾。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统筹规划,完善制度,健全体系,分步实施,综合运用,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为实现“信用青海”的目标奠定良好基础。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机构及其建设领域各类执业人员初步树立诚信理念,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明显提升,恶意拖欠税(贷)或农民工工资等违法失信突出问题基本解决,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投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初步整合利用,并构成省、州(地、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分层次、梯级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网络。
  三、基本任务
  (一)建立档案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执业人员数据库;二是开发完善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管理软件,加强建设工程监管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构成,具有统计、分析、评估等功能。
  (二)信用记录
  1、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奖惩、谁录入”的原则,及时记录信用信息。其中,县以上政府部门作出的各类表彰等良好信息,由企业自主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各行政执法和项目监管部门在不良行为发生或处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工商、劳动、税务等政府部门征集上一年度企业和法人代表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信用评价
  根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制定年度综合考评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和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检测试验机构等企业作出诚信评价,并依法公示。
  (四)信用信息的发布
  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在青海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查询。身份信息和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信息公示期为一年,自行为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起计算;年度综合考评(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为一年。信用信息将在系统数据库中长期保存,仅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五)信用信息的运用
  凡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或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在工程承发包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状况告知招标投标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综合业绩考核不合格的省外进青企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及个人资格的评定与年度复查、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将记录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1、实行守信激励制度。凡是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在资质、资格年度复查时只作程序性、备案性检查,并优先参加各类奖励评比活动。
  2、实行失信监控制度。凡是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和个人,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不打招呼、暗访等形式,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控力度;在资质动态监管、晋级和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过程中,从严把关,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清出市场。
  3、实行失信谈话制度。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见其法人代表或个人进行戒勉谈话,由失信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
  四、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建设单位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中对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行为记录的侧重点主要是可能会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
  1、规避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10分);
  2、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10分);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10分);
  4、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0分);
  5、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办理委托监理手续的(10分);
  6、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10分);
  7、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的(10分);
  8、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10分);
  9、对质量投诉问题采取推诿、不理睬的态度,不积极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使矛盾激化,未履行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的(10分);
  10、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20分);
  11、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阴阳施工图的(20分);
  1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20分);
  13、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20分);
  14、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20分);
  15、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0分);
  16、有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20分)。
  (二)优良信用行为记录加分标准:
  1、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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