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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大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繁荣,促进农牧民就业和增收。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步伐,完善公共设施,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司法、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和安全监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各自分工,分别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和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农民工户籍管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子女教育、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以及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等办法和措施。
  各州、地(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和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势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加强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引导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和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引导他们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国务院对农民工的扶持政策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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