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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西宁、格尔木市要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要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村牧区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期间,承包的土地、草场和其它经营项目的经营使用权不变,应享受的退耕(牧)还林(草)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不得截留、扣缴或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尽快健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中减免律师服务费。
  七、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畜产品加工业;落实加快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要积极吸引省外相关产业向我省转移,增加农民在省内就业机会,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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