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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研,切实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可行办法,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积极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和养老保险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积极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各地和各用工单位,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合理确定缴费率,逐步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和引导各地区,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时为其缴费。
  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要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与进入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原居住地子女的教育问题。
  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将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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