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加快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各种不合理收费,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工作机构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牧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农牧、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安监、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认真落实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继续实施好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抓好农民工劳务输出定单式培训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要重视加强面向农村牧区的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扩大农村牧区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坚持灵活、多样、实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牧民转移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