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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6]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的农民工工作,现结合青海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做好农民工工作,对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初级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会长期存在。我们必须站在加快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部署要求,从青海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的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要抓紧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严禁用人单位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和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研究建立企业用工登记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并按规定配备发放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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