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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省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毁损省级储备粮。

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省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省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共同下达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布计划,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计划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省级储备粮的企业。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布局需要,会同省财政部门选择部分地、县粮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
  第十六条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和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省级储备粮轮换中的收购、销售,原则上应当在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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