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6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石秀诗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教育督导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和督导经费。
第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及教育质量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 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 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 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五) 对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指导和评估;
(六) 对推进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