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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通知
(浙民福〔2006〕15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我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试点工作启动一年来,各地认真组织,积极创新,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出台优惠政策,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现结合贯彻最近民政部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的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经验交流会精神,就进一步加速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发展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大连会议精神,努力把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引向深入。目前,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围绕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总体目标,蓬勃开展,整体态势良好。在此基础上,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民政部大连会议精神为契机,巩固和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成果,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创新养老服务方式,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提升养老服务水平。试点城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示范活动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发展规划,出台优惠政策,增加财政投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养老(福利)机构试点单位,要根据集中供养的实际特点和具体要求,完善功能,健全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把养老(福利)机构办成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的乐园。

  二、着力探索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努力健全养老服务社会化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社会化是构建我省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把推进我省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作为组织实施“十一五”《浙江省社会福利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和重点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中,要逐步拓展老年福利服务保障范围,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立足“三无”、“五保”老人的福利保障,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老人养老服务保障,区分不同对象,实施相应的保障内容和方式。对“三无”、“五保”老人,要确保他们得到无偿的养老服务保障;对享受低保保障和低保边缘的居家贫困老人,要加大帮扶力度,采取政府适当补贴、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为他们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养老服务保障;对收入较稳定的社会老人,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为他们提供有偿或低偿的养老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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