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浙民福〔2006〕16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的重要意义新的救助管理制度实施三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救助服务体系日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逐渐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在救助管理服务内容日益丰富、业务功能逐步细化、工作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的新形势下,制定出台《规范》,既是民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新型救助管理制度的实际行动,也是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手段。它对于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推动救助管理工作沿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学习《规范》的基本内容《规范》秉承“以人为本”理念,以满足服务对象的合理需求为核心,设计服务内容,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功能设施,制定工作标准。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和知识竞赛等形式,认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全面、准确领会《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三、积极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自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各地救助管理工作进展较为顺利,救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但是,当前救助管理工作也存在着救助理念、救助内容、救助方法、救助设施等方面的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强紧迫意识,积极部署《规范》的落实工作,结合《浙江省社会福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项目的相关内容,确定《规范》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照《规范》,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逐条加以落实,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到位,努力推动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更上新台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