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级政府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督查制度,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问责制,对问题严重的相关单位和市、县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搞地方保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立长效机制
(十一)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对侵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抓紧研究解决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约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企业名称、商标和标志模仿知名度高的商标等问题,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开展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和国际合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互协调的体制优势,进一步畅通完善刑事案件的移送渠道,规范刑事执法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鉴定。
(十二)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泛珠三角”知识产权协调联席工作制度,提高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效能。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作用,坚持通过工作组办公会议制度,研究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工作,解决有关问题,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方针和政策。
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知识产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重点工作,组织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和深度报道,并注重向外界介绍我省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和成效。
(十三)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以省整规办(保知办)、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为核心的保护知识产权快速反应机制,对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其它问题,采取快速应对措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十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协调,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企业确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参与意见,鼓励和推动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经济活动中,要强化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加大对涉及产业调整以及新兴产业的重大技术、突破性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