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农民进城自销蔬菜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入6月,我市地产蔬菜将陆续大量登市,为方便菜农进城自销蔬菜,维护农民利益,保证我市蔬菜市场供应和蔬菜产品的质量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农民进城卖菜创造便利条件。各相关部门、各类市场要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进城卖菜提供优质服务,创造方便条件,营造良好环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农业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2005年印发的“吉林省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的有效期调整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有效期内,凡我市菜农持“吉林省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和身份证,进入各类批发、零售和季节性临时市场,一律缴费2元,各相关部门、各类市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加强蔬菜市场管理。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各类蔬菜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价格、强买强卖等行为,共同维护好蔬菜市场经营秩序。
三、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市农业委员会对蔬菜产销环节要建立完善的质量备案制和追溯制。各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内蔬菜经营市场的蔬菜质量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报市农业委员会备案,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菜”、“满意菜”,保证广大市民蔬菜消费安全。
四、废止长财〔1991〕6号文件。1991年4月,为方便我市农民进城销售自产蔬菜,市财贸委员会、市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蔬菜产销办公室和市保安公司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城区菜农自产证发放管理的几项规定》(长财〔1991〕6号文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的调整,文件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长财〔1991〕6号文件自行废止。
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制定今后方便我市菜农进城销售自产蔬菜的扶持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