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
第十八条 各市、区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和与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不低于下达额度的50%。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抓紧做好兑现工作。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兑现申请表。
2.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补贴项目:工程类项目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经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财政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建审计报告(意见),补贴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市、区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使用明细说明替代审计报告;营业类项目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可资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已完成的相关资料。各市、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资金到位证明。
3.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向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兑现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必要时,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抽检。
4.经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审验同意后,出具相关函件,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各市、区所报项目,资金将拨至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自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两年内要进行兑现,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一年。过期将不再兑现,资金另行安排。如该项目仍需引导资金扶持,则需另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以及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如有需要,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