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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6.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7.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8.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服务业重点推进工作小组牵头部门等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对初选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组以评审或评议方式,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市场前景、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产业导向和布局以及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并明确重点扶持内容。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1.贷款贴息和补贴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上旬,通过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3.获得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

  4.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对未按建设期如期竣工或开业又不具备后续条件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各市、区发改委(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引导资金项目同重点项目考核结合起来,加强跟踪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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