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2.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3.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
4.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市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5.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
6.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7.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显著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有经营性产出的项目。
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十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已经立项或已制定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政府有权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