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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1.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新兴领域和薄弱领域中的投资和经营项目,优先扶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含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内容的产业项目;

  2.符合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意见中扶持对象要求的项目;

  3.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4.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的奖励资金;

  5.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的工作费用;

  6.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贴息、补贴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

  1.贴息。经批准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半贴和定贴方式,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时间相一致,贴息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

  2.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第七条 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以及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的10%。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一般每年度申报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

  1.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市、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形式,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2.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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