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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每年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年递增。各市、区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促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

  第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与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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