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从2006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使用时,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省环保局组织认定后方可进行。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
(八)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制冷剂。
1.因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的替代产品,使用氟里昂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及车用空调,正常运转不需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如在维修过程中需补充制冷剂的,应优先使用我省回收的氟里昂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氟里昂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我市加速淘汰ODS物质领导小组
组 长:于国华 副市长
副组长:王健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 扬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马文良 市发改委副主任
何宝林 市建委副主任
杨中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毕克千 市交通局副局长
姜继昌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柱山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苏学飞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苏学飞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环保局污染管理处。
联系电话:2405412、2405416
传 真:2405081
联系人:杨伟东、宋长武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氟里昂类制冷剂替换记录及替换下来的氟里昂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积极开展加速淘汰ODS物质的宣传工作。要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向社会公示,制作淘汰ODS物质的公益广告,号召全民监督,使其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ODS物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