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二月八日
关于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制冷行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吉政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以下简称ODS物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加速淘汰我市ODS物质。
二、工作目标
禁止在我市销售氟里昂类制冷剂及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强制开展氟里昂类替代新产品的更换工作;加强对必须使用氟里昂的监管。禁止哈龙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开展ODS物质使用基础情况的调查工作。调查的主要行业为工商制冷、汽车维修、家电、消防、化工生产、清洗、泡沫、气雾剂等行业。同时编制调查报告,及时向省加速淘汰ODS物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生产氟里昂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的建设项目以及新建生产使用氟里昂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和哈龙灭火物质设备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工商、环保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流通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我市销售氟里昂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所有销售的制冷剂新产品必须是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省替代新产品名录的氟里昂替代产品和哈龙替代产品;禁止我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含氟里昂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和哈龙使用设备。此项工作由市工商部门负责,公安、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