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分解立项。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制定具体方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上级交办和市领导批办事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督查立项后,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审核把关。对承办部门报来的落实情况报告严格进行审核把关,报送材料要事实清楚、报告全面、结论明确、格式规范。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重办、重报。对市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适时进行现场抽查验证。
第十八条 情况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要及时汇总和认定督查督办结果,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并按市政府领导意见向相关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督查督办报告以及重要基础资料为正式文件,要按文件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六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应多样化,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督查对象较多,且属常规性、阶段性工作督查事项,一般可采取下发督查通知单,以书面材料调度的方式督查。
(二)电话督查。对督查内容相对简单,时限性要求比较紧,不必下达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三)实地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督查事项或领导交办重点事项实施现场督查督办。可以采取全面督查、定期督查、重点督查、抽查验证、明查暗访等形式实施有效的督查督办。
(四)联合督查。对市政府重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相关部门或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联合督促检查。
(五)督查调研。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发扬严细认真、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适时开展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有质量的督查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