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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商标发展和保护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2.不断完善《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发挥其在保护知名商标专用权的作用,同时要与国家和省有关商标权法律法规作好衔接。

  (三)建立健全商标服务体系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步伐,探索商标管理新体制。按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的要求,探索建立更加统一、高效的商标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推动《吉林市商标发展和保护纲要》的实施。继续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商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能够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各级科技、产业等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体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产品扶持。要进一步完善商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2.搭建商标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商标权服务体系。要充分运用商标信息工程、信息网络来整合资源,在建立商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系统、快捷、便利的商标公共服务。发挥商标在企业改制、重视联合中的纽带作用,推动吉林市商标交易平台建设,培育发展商标交易市场,形成流转顺畅的商标交易机制,促进闲置商标的活化。

  3.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现代商标服务体系。加强对商标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支持商标中介服务机构向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逐步完善商标法律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商标代理、评估、交易、咨询、诉讼等中介服务为主体,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商标服务产业。

  (四)明确商标发展工作的重点

  1.要围绕强势产业,把握商标发展工作的重点。围绕建立“工业强市”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发展壮大全市的商标事业,重点抓好在全市具有基础优势和资源优势的化工、冶金、汽车、农产品加工、化纤、造纸等产业的商标培育发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要在全市范围内搞好强势产业的商标基本情况普查,明确今后五年商标发展的主要方向;二是要按照吉林市“十一五”期间商标发展的计划安排,采取具体的商标发展措施,确保商标培育发展工作的落实;三是要发挥强势产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各行各业商标工作的发展。

  2.要积极开展“老字号”、国有企业改制后商标的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作用,积极引导“老字号”的商标注册工作,扶持其走品牌兴企之路。对未注册的要积极帮助其注册,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要指导其对原有商标的正确使用,防止商标的闲置或流失,实现原有商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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