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根据行政许可监督的需要,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

  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监督应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一)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二)实施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

  (三)是否有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行为;

  (四)行政许可是否做到依法公开;

  (五)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

  (六)是否及时向申请人颁发了行政许可证件;

  (七)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是否当场作出;

  (八)不予行政许可的,是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

  (九)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许可,是否依法组织了听证;

  (十)行政许可收费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依法履行了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被监督单位有权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及监察机关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察与暗访等方式,依法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及监察机关有权调阅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案卷、文件和资料,有权向被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有权向行政相对人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被监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拒绝检查或者为监督工作人为设置障碍。

  第四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行为的,监督机关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