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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

  (一)多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二)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三)对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经济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员、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实施听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

  (二)符合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三)从事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三)公正、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四)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七)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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