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二)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三)对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经济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员、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实施听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
(二)符合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三)从事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三)公正、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四)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七)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